摘要

学界把诱惑侦查的对象界定为有"犯罪意图"的人。有"犯罪意图"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连续犯;另一是从来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只是暂时有"犯罪意图"的人。前者当然可以作为诱惑侦查的对象,但把后者也作为诱惑侦查的对象就值得商榷,因为这在刑事诉讼理论、刑罚理论、犯罪心理学、法哲学及侦查实践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挑战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