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构想的实施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生效,亟待商事调解立法体系的构建。在权衡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现实发展迫切需求之下,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应当采取“三步走”递进式构建方案。近期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商事调解暂行条例”,快速弥补现实中的迫切需求。同时,国家立法机关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与时俱进的整合修改,使之转化为一部综合“调解法”,把“商事调解暂行条例”中的条文提升至商事调解专章中。在未来民事程序的法典化编纂中,则在“民事程序法典”中设立“协商解决纠纷”专编,其中的“调解”专章整合前述“调解法”的全部条文,该章下设商事调解专节,包含商事调解的特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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