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使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从原《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变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关于简易交付的“依法占有”被删除,简易交付之有权、无权占有之争可谓告一段落,从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来说,此次修改对买卖合同中的交易双方可谓是“正中下怀”,但是现实交易真的会如此吗?本文认为,如果仅仅从提高交易效率,甚或是学者单从民商法遵从平等交易和意思自治以及一些学术概念之争讨论这个问题,可能会忽视当前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法治意识还不够高的情况下,引发的一系列道德性问题,以及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物权之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较为全面的情况下,是否会影响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追究相应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民法典》对于“简易交付”的修改带来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