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针对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但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归纳发现,实践中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进而造成裁判混乱。该条本为强调被告应积极提出反证,但条文的表述不当,使法官对抗辩与否认以及对应证明标准的辨析产生偏差,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违背"规范说"的理论,故需对该条文予以修正。即明确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仍对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提出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不是抗辩,而是附理由的否认,其承担的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由此提出的是反证,需符合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