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独立性的理解差异,西方两大法系国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国家规制模式,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相对独立的(准)公共机构,并将其纳入公法规制的范畴。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用行业自律模式,通常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看作非营利性组织,并要求其遵守普通法上的一般义务。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合法性逻辑,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分类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