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自我审查的多重悖论备受争议,随之引发的制度实施的形式化问题也十分突出,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不仅需要审查主体的能力提升和观念转变,更需要完善且实质化的制度设计及供给。纵观我国现行规定,审查对象界定不清、列举式审查标准有悖逻辑、审查控制过程存在真空地带以及保障措施的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制度的有效性和深入性,继而产生了制度实施的实质空转问题。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舶来品,由此需要分析域外经验,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对于我国制度设计的实质化回归,应当完善审查对象的界定规则,引入一般性审查标准来统领审查规则,通过完善事后评估机制填补制度漏洞,并从激励和惩罚两方面健全审查保障措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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