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网络服务平台"二选一"的行为特性及效果认识不足,以及对"市场优势"的认定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优势地位两种不同标准,加之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尚未针对该行为形成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导致我国执法机构和法院在规制网络服务平台"二选一"的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造成实际上"虽有法但无所依"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在"控制滥用市场优势+保护自由公平竞争"这一基本规制框架下,着重对"平台市场优势的认定标准""‘强迫’‘不合理’‘不正当’的判定标准"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对网络服务平台"二选一"的有效规制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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