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使用胁迫手段的权利行使行为,需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学界一般将涉及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分为3种类型,即被害人用恐吓手段从盗窃犯等不法占有者手中取回财物的、行为人认为自己"吃亏"而提出较高民事赔偿要求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使用了恐吓手段的。在这3种类型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不具备针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可能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不具备敲诈勒索罪要求的恐吓行为。特别需要重视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恐吓行为必须是以"恶害"为内容的,使他人的意思自由受到不当限制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