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赛中“黑哨”现象的存在,使《体育法》所预期的一些社会效果没有得到实现。从分析中国足协的性质入手, 说明了足协和裁判的权力来源,认为对足协和裁判的权力未进行有效的规制,司法监督的缺失和内部管理的弱化,是“黑哨”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要消灭“黑哨”现象,必须加强法律和规章的建设,对足协和裁判的权力实行有效的规制,使制造不公平者,受到公平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