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本身具备的外部设计性与组织性、内部抽象性与前瞻性是良好社会秩序形成的关键要素,司法又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学界对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逻辑与进路却不明晰,司法理性承载了司法对良好社会秩序的工具性价值,符合社会内部秩序规则的作用逻辑。司法理性的社会治理效用逐渐凸显,能够对社会内部秩序规则形成有效引导,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强化司法认同的"根本性"解决路径。司法机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需做到统一标准与价值判断融合、从个案权威与司法监督中分析出司法治理性价值传导功能、搭建社会模仿平台、提升司法理性的扩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