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 82号),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申报认定、结算管理、服务管理,对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