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生即辞退是对计划生育法律责任中"纪律处分"条款的不当限缩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通过群案实证研究可归纳出两种裁判类型:一种是基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裁判,存在审查和说理上的瑕疵;另一种是直接援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责任条款的裁判,因缺乏体系解释的合理限制,导致司法对"三期"女性权益的选择性保护。除了需要提升司法技术之外,我国劳动法领域亟需引入解雇最后手段原则,防止政策性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雇权的恣意使用,构筑保护劳动权利的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