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球化的发展和管辖权的扩张导致涉外案件急剧增长,使得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发生了价值转化,先前的"滥用程序"标准日益被"合适法院"标准取代。美国晚近频繁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对针对美国公司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发展成为保护本国利益的现实工具。虽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价值转化偏离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但符合国际社会对本国利益特别保护的现实要求,具有某种程度的时代合理性。我国现行不方便法院原则由于价值追求的理念模糊不清,以及对我国利益的保护存在先验主义的观念,因而不仅难以对我国利益加以保护,而且可能无法在具体案件中加以适用,所以需作相应的制度调整来进行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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