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1年11月份,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收到一起群众对“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收取‘增值服务费’属于乱收费、要求查处”的投诉举报件,执法局立刻对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一、案件办理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向某小区所有业主同时收取了下列费用:1.20元/m2/月的(前期)物业服务费计1840221.68元;0.30元/m2/月(高层)、0.50元/m2/月(洋房,即带电梯的多层住宅)的增值服务费计494558.09元。执法局认定该物业公司上述收取增值服务费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49455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