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经历了政治治理模式、行政治理模式,正逐渐向法治治理模式转型。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劳动教养所承载的功能与自身的性质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作为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直接决定了改革劳动教养的技术标准,即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法官保留原则、程序公正原则。除此之外,劳动教养还有一个制度出路的问题——是归并入现有的刑事或者行政法律体系,还是独立存在。制度的独立存在,不仅能够弥补我国刑事和行政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损,更可以凭借此设立专门的治安法庭,此举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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