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对人格的保护机制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时代的要求,而被遗忘权的出现能够对抗互联网记忆的永久化问题,被遗忘权是指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网络上已经过时、不相关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体现了信息自主的理念,这对于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维护人性尊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本文对被遗忘权进行权利证成,从而完善我国人权保护的有关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