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存在误解。风险社会的风险既指反思现代性的制度风险,也指民众主观建构的风险,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刑事立法不能将任何社会风险都放置于风险社会的框架下进行讨论,并探讨其预防措施,必须反对以预防风险为名绑架刑事立法。对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风险,有些风险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预防,有些风险可通过将造成风险的行为犯罪化的方式进行预防。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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