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物范围的立法思考

作者:邵秋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 (19): 183-184.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83

摘要

关于贿赂物范围的界定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的焦点。目前刑法学界与实务界均以"财产性利益说"作为界定贿赂物范围的标准。但"财产性利益说"最大问题就是不能把接受诸如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认定为受贿行为。最近一些地区的不雅视频事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以性贿赂为代表的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物范围的思考。该文章将从受贿罪中利益界定的立法沿革、我国目前理论界关于贿赂物范围的认定、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范围的必要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四个部分入手,阐述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物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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