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构成的三分框架,是基于外部行政法视角形成的框架,其中,内部行政法主要被置于“行政组织法”概念下进行理解。该框架不能完整反映行政法治实践的全部运行过程,在标准划分上存在主、客观法视角的混合,无法满足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对政府行为全流程规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根据主客观法相统一的视角和行政法总则法典化的范围,将该框架按照客观法视角限定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责任法”的三分框架。而随着现代行政法结构的内外拓展,行政法在组织法、行为法与责任法部分均存在内外平行的双层内容,故而通说三分框架可被进一步优化为“内部行政组织法——内部行政行为法——内部行政责任法”与“外部行政组织法——外部行政行为法——外部行政责任法”的内外双层六分框架。与行政过程论纵向解剖行政法流程的范式相对应,行政法的内外双层结构体系是一种横向解剖行政法领域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