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颁布后,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而行政法典总则制定的正当性何在则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回应。行政法典总则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典,具有总括性和统领性;此外,它也是一个公法体系。我国行政法体系取得的成就及其存在的瑕疵能够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行政法典总则制定的重要性。据此,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支持法律体系、正名公法体系、整合行政法体系和对接其他部门法体系的法治价值。从行政法与宪法关系、行政部门法的独立性、行政法规范的规模、行政法相关理念和原则的成熟性等进路分析都能够支持行政法典总则制定的可能性。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应当以作为行政基本法、确立行政法治理念和基本原则、形成统一体例、补充缺失板块、统摄部门规则和地方规则为技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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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