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课税主义虽常见于法律实践,却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文章以宪政精神为基础,论证实质课税主义作为税收公平原则有益补充与量能课税原则内在底蕴的理论价值。有关实质课税主义的争议,缘起征税权可能对纳税人权利造成的不当影响。如能合理界定实质课税主义的适用范围与除外限制,将为税法所特有的“实质课税主义”提供充足论据。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