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长期控诉WTO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发表“咨询意见”属于司法越权行为,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损害。从性质上看,WTO上诉机构发表的“咨询意见”既不是国际性司法机关基于咨询管辖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也不是英美法系中的“附带意见”。上诉机构裁决中是否真的存在“不必要”的结论意见,该问题本身没有绝对客观的标准答案,应当赋予上诉机构自由裁量权。另外,即使部分上诉机构裁决中存在对于解决争端不必要的分析与结论,也不会产生“造法”的后果,不存在美国所说的越权风险。而对于超期审理的风险,可以为DSU第17条第12款增加“在解决争端所必需的程度内”的限定语,并先在MPIA框架下有所回应和试行,最终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作。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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