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通则》对人格权加以规定以来,人格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愈加提高。《民法总则》中对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也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在当前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国学者对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也有较大争议,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不仅将《民法总则》的规定加以细化,而且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性规则相区分,完善民法典的体系,充分尊重我国人民的尊严,增强人民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