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因其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广为接受。目前,《纽约公约》仅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亦无法对裁决来源地的裁决撤销制度做出安排,使得裁决存在双重监管,也就存在已撤销的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在现有的仲裁模式下,对这一现象持反对和支持的国家都有,很难下定论,但就目前的国际贸易需求以及实践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已撤销的裁决使其获得承认与执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从立法到实践对其都持传统观点,即对于已撤销的裁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改变这一态度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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