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非普通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语义或逻辑上的简单延伸,其相互之间在时空语境、信息特征、结构和技术特性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代际差异,适宜分别根据各自的制度逻辑展开专门的法律建构。鉴于其所处的后现代语境以及信息模糊性等特殊表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有其自身独特的平台中心主义制度逻辑,应当优先发展与平台化密切相关的新型知情权、适当性管理和公益诉讼三大机制作为核心建构,进而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突破依附于金融监管的体制藩篱,而向互联网时代平台化多中心治理的社会化新格局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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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