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常以算法决策的欠妥设计为肇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此专章规定了"更正权""获解释权""被遗忘权",但过于理想化的权利设计存在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在实践中面临被架空的风险,无助于疏解人类的自主性危机。技术向善与监管套利之间存在天然张力,且因智能应用的越发普遍而日益严重,在个人信息保护之外赋予信息主体"免受算法支配权"势在必行。"免受算法支配权"的权利配置需充分考虑技术嬗变与场景切换,在应对算法操纵时体现为助推"政府—劳动者—平台"三方参与议价协商制度的"陈情权",在应对平台杀熟时体现为直接面向决策后端的"人工干预权",在应对信息茧房时体现为"脱离算法长期虏获"的"远离权"。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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