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关系到其制度功能能否发挥与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环节,其确定必须科学合理。我国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以下三个问题:数额相对固定、僵化,缺乏适用性;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时缺乏明确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部归索赔者享有带来一定弊端。可以通过规定惩罚性赔偿最高限额的方法使数额确定具有更大弹性、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总额的30%—50%支付给地方政府或者受害人救助基金,来适当、理性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

  • 单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