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失权的法律属性应确定为法定性,股东失权的法定性来源于股东失权的资合功能定位,更符合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要求。股东失权法定性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明确股东失权法定性基础上,应通过多种措施对我国股东失权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包括将抽逃出资归为法定股东失权事由、明确股东失权不以股东会决议为程序要件、设置被失权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