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我国正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因举证能力受限、案件事实无法认定而归于败诉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信息权人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及证据能力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技术性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失衡。为解决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偏差,有必要重新审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中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中信息权人的证明权利和信息管理人的陈述义务进行规制。
-
单位武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