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海难救助制度存在缺陷及各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遇险财产难以获准进入位于沿海国的避难地,救助可能因而无果。鉴于各沿海国均有维护其水域环境安全之严重关切,有必要从公法上为海难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添加所需的因素,确立强制救助原则,建立以有条件准入制度、有效的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救助和防污染合作实施体系为核心的区域性救助合作机制,以此切实减轻和消除区内国家的有关污染和赔偿忧虑,责成区内国家合作采取救助及必要的防污染行动,有条件地为遇险财产提供必要的避难地以促成救助成功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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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泉州海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