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版权法中,微量使用规则是实质性相似的例外。微量使用规则不应作为独立的侵权抗辩事由,也不应与合理使用规则混同。判断影视剧对他人作品的少量使用是否属于微量时,应采用普通观察者的视角。作品使用的量和质是判断微量使用的两个层面。量的层面在于判断原作品在影视剧中的“可观察性”,其主要考虑原作品的出现时长和出现方式;质的层面在于判断影视剧是否使用了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文章结合“我不是药神案”对该案适用微量使用规则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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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