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民法创设的法技术词汇Rechtsgeschaeft翻译而生成。按照语言和逻辑的解释方法,"法律行为"与Rechtsgeschaeft的语义蕴含并不契合,二者之间存在着语言错位。出现这种结果的实质是语言哲学问题。作为符号的语言自身都是死的,只是在使用中才有生命。因此,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解释,应当突破对译词的语言和逻辑解释局限。考察Rechtsgeschaeft的产生背景和使用意图,关注"法律行为"在民法生活中能动的使用,才是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行为"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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