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保障案外人免受法院不当执行影响的执行救济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由于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并非理性建构的产物,而是以回应实践需求为导向产生与演进的,难免产生与民事诉讼理论以及现行立法之间的不合。进一步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回归法律关系这一法学基本理论范畴,在明确区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以解构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为视角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制度逻辑重新予以阐释,明确案外人为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可直接对债权人提出异议之诉,无须以案外人异议作为前置程序;且债务人对案外人异议理由予以争执时,将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确权诉讼适用共同诉讼,修正为适用诉的合并制度,以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自身及其与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自洽。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