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财产权的内容与限制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并受到宪法保障财产权意旨的约束。采矿权作为民法上财产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高经济价值和高社会关联性,落入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立法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采矿权施加非征收性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且不能导致采矿权人基于采矿权而享有的核心利益的丧失,立法者在采矿权人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财产权人承受过分的负担。现行有效的37部法律通过动态的规范群,对采矿权的多项权能施加了诸多非征收性限制,有必要对其合宪性加以审查。对于法律为解决资源载体与资源竞争性使用下公共财产体制与私有财产体制的冲突,以及采矿权开发导致的基本权利冲突而规定的两类限制措施的合宪性,有不同的审查密度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