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人社养发[2020]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