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9月12日,欧盟法院就《德奥税收协定》下一种银行证券产生的利润的归类和认定作出裁决,这一案件是第一例欧盟成员国依据TFEU第273条规定要求CJEU对双边税收协定的解释争议作出裁决的案例。这一案例确立了CJEU依据TFEU第273条对税收协定进行仲裁的管辖权三标准,且有利于解决个案争议并丰富了国际税收争端解决的类型,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CJEU在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了十分宽松的态度,但要使这一机制广泛使用,CJEU还需要在保障纳税人参与度、程序正义和法官对税收协定问题的熟识程度问题上作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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