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主观过错条款,当前没有统一标准。从行政法治发展阶段和国情出发,我国有必要确立行政处罚二元归责模式,即“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立,对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当事人过失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并且将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界限不明确或者模糊时,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无主观过错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判断是否合法适当,并据此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