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整体性、跨区域性、二元性等特质。这决定了对损害的判断,不能仅以大气环境质量的降低为标准,更重要的是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退化;不能局限于污染行为发生地,而应根据扩散规律合理确定范围;不能局限于传统侵权法视角观察,而应充分考虑大气污染侵权损害后果的公共性。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应以"专业人员治理、责任人付费"的方式进行,并针对具体情况妥当选择合适标准。"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为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提供了有益的先例,但该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及救济存在偏颇和缺漏,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对大气污染及损害救济的特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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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