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盗窃虚拟财产定罪上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不同判定。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处罚存在许多不足。不管是在民法上还是刑法上,虚拟财产都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可以避免处罚不均衡和处罚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