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黎协定》确定国家自主贡献的碳减排模式,但碳排放的直接主体是公众,并非国家,国家自主制定的碳减排目标需依赖公众参与实现。依据公众参与碳减排行为的源动力,可分为主动型参与及被动型参与,且可再向下细分为获利性参与、非获利性参与、公益性参与、政策性参与、抵抗性参与和司法强制性参与。政府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众参与制定政策,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公众参与度,控制碳排放量,以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综合国力已经跻身国际社会第一梯队,但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与实力并不匹配,中国应把握低碳技术改革契机,成为全球大气治理的“引领者”,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