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一个热点问题 ,它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人们的兴趣。然而透过“恢复性司法”的美丽光环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恢复性司法在理念上、功能上、甚至构成要素上都相当的不成熟。在我国现有的环境下 ,推行恢复性司法必须谨慎、冷静。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