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载的案例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身并不具备约束力,不具备法律渊源地位。【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南明大公司、厦门前埔工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