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日构成要件理论在构成要件是否包括主观的故意、过失等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上存在很多争议,还引起了三阶层说、二阶层说和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一次性判断的争议,笔者认为把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界定为是与价值相关的抽象的定型的事实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与违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又存在一般与具体、类型化与非类型化的关系和区别是比较合理的,应该坚持三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