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沉默作为单纯的不作为,因不具备表示意识,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在无权代理法律关系中,被代理人选择沉默是意思自由的体现,因为其事先没有授权,所以事后也没有必须回答的义务。然而被代理人的沉默因法律或约定或交易习惯,可以被视为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这是为了尽快解决代理法律关系中状态不明的情形,促进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客观需要。除此以外,被代理人的沉默在客观上会创造一定的外观,如果相对人依此外观的表象,善意且无过失地产生了一定合理的信赖,那么就需要以表见代理的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授权的责任,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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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