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型对认识事物具有重要意义,人们透过原型进一步认识同类或近似的事物。原型与同类或近似的事物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法律规范的原型可能存在于法条、立法理由书中,或者需要推理发现。理论与立法经常忽略原型在认识事物中的影响,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也未能例外:要么过度强调原型与同类或近似事物的共性,要么过于重视原型的个性,这会造成规则的矛盾、价值的冲突。物权的原型是所有权,物权客体的原型是特定物,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型是城市房屋的买卖。对原型理论予以重视,至少需要调整民法典草案中物权定义、物权编的调整对象、私人所有权等十二处内容,以使规则与规范对象间妥当适宜,从而提升民法典的科学性和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