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自甘风险"的实证研究可知,《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则应明确自甘风险的基本构成与法律定位,即受害人在有预见或者知悉风险能力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遭受损害,其中"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采取限定解释。当该损害结果没有超出预期风险时,自甘风险可作为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