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于缺陷认定的双重标准在逻辑上存在漏洞,其中"不合理的危险"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很多障碍。通过对现行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借鉴国外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和方法,以"不合理的危险"作为一元的缺陷认定标准,并将国家标准作为推定存在该危险的依据,完善判断"不合理的危险"的考量因素和认定标准不失为良好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