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抑制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调控利润,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举对抑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调控利润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完善办法是:允许有条件转回;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加强审计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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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抑制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调控利润,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举对抑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调控利润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完善办法是:允许有条件转回;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加强审计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