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权属的规定过于概括,导致法律实践中处理此等问题的无措,甚至出现民刑不分的差异。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对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够平衡所致。遗失物拾得问题应该是一个民法问题,涉及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分析和处理好这两种关系有利于法律实践中解决好因遗失物而发生的纠纷。

  • 单位
    山东协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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