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以来,意定监护制度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意定监护制度早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就有规定,但《民法总则》的规定则使意定监护从单纯的老年人保障措施走向了全社会的广泛适用。《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